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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住房屋漏雨该由谁来维修
录入人员: 小三
录入时间: 200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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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系从乡下到城里务工的人员。为了方便儿子在城里读书,我于去年租赁了刘某的两间私房。当时我俩商定:租期两年,每年租金1500元。入住后不久,我就发现屋顶漏水,一下雨连床上都是湿的。我多次要求刘某想办法修理一下,他每次都以如下两个理由推托:一是他收的房租本来就很低,再出资维修屋顶,就亏本了;二是租房时没有签合同,更没有在合同上约定屋顶的维修费由他负担。我请负责维修的师傅到现场看了,他们估计维修这两间屋顶要花3000多元。这么大一笔钱,我无法承受。请问:租用的房屋漏雨,到底该由谁出资维修?


 
答:由建设部发布、于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据此规定可知,租用的房屋漏雨,属于“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应由出租人负责出资修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也明确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出租人应承担房屋的修缮义务,以保护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权。出租人不履行义务时,承租人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由此而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还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以房租低和双方未明确约定为由拒绝对其出租的房屋出资进行修缮,是违法的,你可进一步与其协商,或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亦可起诉至法院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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